或应判0-3负:海港未按规定时间进场严重延误比赛被处罚

独特体验活动 2025-07-31 13:21:11

第二、对海港的处罚偏轻

尽管处罚的内容符合规则,但在具体处罚的量刑上,海港队的处罚显得过于轻微。处罚决定中指出,浙江队未按时进场导致下半场比赛延迟,但海港队却是“严重延误”。根据第64条,除非有不可抗拒的因素,否则球队未按规定时间参赛或未能按时开始比赛,即可视为延误比赛。然而,什么情况才算“严重延误”在《准则》中并未明确界定。举个例子,如果一名老师批评学生在午休时吵闹影响了其他同学休息,但学校没有规定“严重影响”的标准,处理起来就会显得不够清晰。根据《准则》第66条,若比赛中断超过规定时间,便视为罢赛,按照此条款,海港队的“严重延误”或许应该按罢赛处理,即判0-3负,但《准则》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程度的延误算“严重”,这让处罚的标准显得有些模糊。

第三、从“倒推”法分析海港的处罚依据

由于处罚决定中只是提到海港“严重延误”,但没有给出具体延误的时间长度,而《准则》也没有对“严重延误”进行明确界定,因此,海港的处罚显得不够严谨。另一方面,《准则》在处理各种违规行为时,都会考虑情节的轻重,采取不同的处罚标准。比如第55条规定对不当行为实施红牌处罚,并依据情节轻重做进一步的惩罚。重要的是,那些被重罚的行为通常都被认定为“严重”违规。因此,可以推测,如果海港的延误被认为是“严重”,那么处罚应当不仅仅是罚款,还应当按照第66条的罢赛规则进行处理,即判海港0-3负,而不是仅仅罚款4万元。否则,《准则》本身就存在自相矛盾,或者处罚决定在“量刑”上存在问题。

据报道,浙江队的延误时间为1分23秒,海港队则为3分28秒。两队的延误时间均未超过5分钟,因此从媒体的角度来看,罚款是合理的,但这一信息是否准确尚不明确。总的来说,中足联的处罚决定中,称海港为“严重延误”显得不够严谨,因为《准则》并没有明确说明“严重延误”应如何界定与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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